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书面申请;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自治区或地、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委托的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基层国家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