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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梅子     提问时间: 2006/5/9 2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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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专家:云南林业局4.26发布整顿云南林业的讲话或公告等内容是什麽?因怕妹妹上当请近快答复非常感谢.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5/9 22:34:45

云南省林业厅再次下发通知规范合作(托管)造林

 

 

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

 

 

      针对云南省合作(托管)造林的发展情况和出现的经营运作不规范、广告宣传虚假和个别地方林业部门依法行政不严、森林资源流转随意、林权证办理不规范等问题,云南省林业厅继2005年12月31日下发紧急通知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造林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4月19日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州市林业局密切关注合作(托管)造林的动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林业生产特点规律的认知程度,增强公众投资者明辨是非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自觉抵制和防范任何借投资发展林业搞虚假宣传、非法融资的行为。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森林资源的流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林权证,对合作(托管)造林林权变更的要重点审核把关,特别要防止将整块林地分散发证。对违法法定程序发放林权证的,要抓紧依法纠正和处理,主动搞好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并再次重申,林业系统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合作(托管)造林经营活动,不得为有关托管造林公司提供不正当的便利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文件。不听招呼、不予退出的,出现问题一律自负。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5/9 22:42:44

云南省林业厅将严格监督合作(托管)造林

 

 

云南省林业厅

 

 

     去年以来,云南省少数地方出现了以“合作(托管)”等社会投资造林方式参与林业开发的现象,在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当前林业建设上出现的这一新的造林模式,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上也较难把握,一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不仅影响到中央和省委两个9号文件的贯彻执行,影响到社会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而且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当前云南省出现的国有林转让没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个别公司存在承诺过高的回报,合同兑现存在着严重虚假情况,群众一旦盲目投资,不仅没有回报,而且还面临着投资成本收不回的危险;有的合同中有明显违反《森林法》规定的条款及发放林权证不规范等问题,社会投资面临着风险。对此,国家林业局和云南省林业厅高度重视,相继下发了有关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林业厅强调:一是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引起足够重视,深刻认识新阶段加强社会投资造林管理的重要性,越是在林业发展的大好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二是加大林业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力度,把社会投资造林这个新的运作模式引导好。省林业厅的态度是既要鼓励和保护好社会各种投资主体造林的积极性,同时也坚决反对以虚假欺骗或非法手段进行社会融资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搞虚假宣传,依法查处违法社会融资的行为。三是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规范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人工造林也要受国家采伐限额管理,各级林业部门对人工造林的采伐要在限额内优先解决,要严格把关,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林权登记发证的职责,依法做好林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要注意防止将整块林地分散发证的倾向,对违法发放林权证的,本着谁发谁负责的原则,尽快依法进行处理。四是对当前社会投资造林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林业部门要抓紧研究,妥善处理。对属于林业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抓紧搞好自查自纠;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同级政府汇报,及时协调沟通,抓紧妥善处理,防止造成不利的后果。五是省林业厅已组织调研,将尽快写出调研报告向国家林业局汇报,请求尽快制定相关的规定或办法,规范出让森林资源和经营森林资源的行为,使社会投资造林依法进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5/10 16:39:44

建议您的妹妹仔细查阅下面链接中ybj网友所作的系列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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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5/12 18:06:17

请登陆云南省林业厅网站查询http://www.ynl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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