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云南省合作(托管)造林的发展情况和出现的经营运作不规范、广告宣传虚假和个别地方林业部门依法行政不严、森林资源流转随意、林权证办理不规范等问题,云南省林业厅继2005年12月31日下发紧急通知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造林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4月19日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州市林业局密切关注合作(托管)造林的动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林业生产特点规律的认知程度,增强公众投资者明辨是非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自觉抵制和防范任何借投资发展林业搞虚假宣传、非法融资的行为。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森林资源的流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林权证,对合作(托管)造林林权变更的要重点审核把关,特别要防止将整块林地分散发证。对违法法定程序发放林权证的,要抓紧依法纠正和处理,主动搞好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并再次重申,林业系统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合作(托管)造林经营活动,不得为有关托管造林公司提供不正当的便利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文件。不听招呼、不予退出的,出现问题一律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