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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宇     提问时间: 2006/5/13 18:04:10
问题:
 
云南省昌宁县林业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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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云南省昌宁县林业局于2005年6月、7月先后与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林地合作合同》、《关于10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项目补充合同》,由于约定内容与国家关于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要求相悖,加之约定是由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按年度合作面积一次性支付合作费用的方式进行投资,而不是向社会集资融资,公司融资与原约定合作意向不符,故云南省昌宁县林业局与云南九州财富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昌宁县林业局制发的《昌宁县林业局关于10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的说明》(昌林政发〔2005〕89号)、《昌宁县林业局关于10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共同管护说明》(昌林政发〔2005〕113号)、《昌宁县林业局关于2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林权流转说明》(昌林政发〔2005〕133号)、《昌宁县林业局关于13.05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林权流转的说明》(昌林政发〔2005〕134号)、保山市昌恒房地产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昌宁县林业局代签的4.6万亩林地转让《委托协议书》等已发函限期收回,并从登报之日起废止。

  昌宁县林业局2006年3月6日

  特此声明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5/13 18:09:21

企业投资造林无可厚非,但打着合作造林的幌子行骗人钱财的勾当是永远行不通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5/13 22:12:17

谢谢您的支持!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5/14 17:52:36

您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国家的态度是明确的,谢谢您对中国林业网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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