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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水思源     提问时间: 2006/5/14 14:54:27
邮箱:joe9218@sina.com
问题:
 
房屋的建造成本每平米在某些城市不到一千,但是向社会上销售竟然达到了4000甚至更高,这说明什么问题了呢?因为各个利益集团都要从中牟利,那么是不是说房屋的商品价值已经远远背离了其实际价值了呢?只是作为房屋有其居住的使用价值,那么林子还存在三大效益呢.从林子的销售价格上来看,包括了产权的转让价格和后期的管护价格,与房子相比,产权的转让是让投资者获得了林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管护价格就像是物业管理一样——城市销售,异地造林——请问不在农村植树,难道成千上万亩林子在城市里种的下去吗?——国家历次降息及许多金融改革是为了什么,不都是为了扩大内需,盘活民间资金吗?从购买力来分析,大中城市居民的购买力远超小城市及农村,不在城市销售的话到小地方去卖的出去吗?
既然销售出去了,难道指望养尊处优惯了的城市人经常下地去看林子、管林子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所以只有聘请当地的农民为其看护……这要是说下去就太罗嗦了,可是从这些来分析,造林公司并不涉及非法集资,如果说一个公司手上什么都没有就向外进行销售的话,那么就是非法集资,可现在很多都是因为林子是已经都有的,公司只不过是加点利润进行销售,因为作为一家企业是需要滚动式的发展,虽然现在囤积房子等房价超高的时候再卖的房产公司有,但是那只是一种营销的手段,多数的房产公司(特别是初期的房产市场的时候)都是盖好一片楼盘的时候就必须迅速的回笼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的。不排除现在有的林业公司以融资、集资形式进行圈钱,但我相信大多数公司还是好的。
我在林业公司有一年的时间了,在传销的这个问题上很多人都怀疑过,可是我可以说至少在我所参与的公司里是没有的。我一直也有自己的生意,我的第一位客户就是我在生意上的客户,当时这位投资了40亩,以前是一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区域总监,可投资过后并没有从事我们这一行啊,而且我接待过很多客户,只有一位是投资之后,再来公司上班的,她有一句话我一直都记得:我不仅要做一个投资者,还要做一个参与者,直至成为这个行业的佼佼者。她来这上班也是因为在家实在闲着没事干,专家们说说我们这是不是传销呢?我再打个比方吧:我是某地产公司的经纪,可一直是在外租房住,当我有了一定积蓄并可以买房的时候,我的地产公司跟我说你不能在本公司买房,因为这样是传销。呵呵,我相信如果都发展成这样的话,那么这个社会上就没有诚信可言了,也足可以让人对世事心灰意冷了。
谁的钱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在投资前肯定都经过深思熟虑,难道真的这个世界的人皆醉,唯各位专家们独醒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5/14 15:11:55

相信大多数公司还是好的,请说说都有哪些公司,我们也好去投资呀!
请登陆http://www.yn.xinhuanet.com/focus/2006-05/06/content_6909261.htm查看《托管造林暴露“7宗罪”》吧。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5/14 15:20:03

云南省林业厅对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公开表态

  4月8日,云南省林业厅向省政府上报文件《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对〈假造林真“圈”钱〉节目重要批示的情况报告》(云林发[2006]17号),并将此文件抄报有关单位。文件对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作了公开表态:
    第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种主体依法依规投资造林。合作造林本来是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林业建设,让老百姓通过造林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政策。凡是依法依规进行的社会投资造林,我们是欢迎和支持的。
    第二,坚决反对以虚假欺骗手段进行社会融资。目前云南省部分地区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中,一些公司承诺高额回报,进行虚假宣传,假造林、真“圈”钱,已经违背了国家鼓励社会投资造林政策的基本宗旨,有的甚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林业厅坚决反对这种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的不法行为,决不为其非法经营提供任何方便。
    第三,必须依法规范社会投资造林活动。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资和招商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融资和新闻宣传以及广告宣传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不得出现误导广大林业投资者的行为。
    第四,社会要理性对待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由于一些公司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不依法进行经营运作,利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投资者。这种现象,不仅干扰了国家林业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也给社会投资造林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建议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希望广大林业投资者认真学习有关林业政策法规,了解林业有关知识,既保持和增强投资林业建设、获得正当回报的信心,又善于识破骗局、防止上当受骗;在发现骗局或上当受骗后,请迅速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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