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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冰棒     提问时间: 2006/5/14 22:10:58
问题:
 
     各位林业专家,我是第一次无意中来到这个网站,无意中看到了你们对环宇公司的一些看法,不我知道你们是真正的林业专家还是“网络林业专家”,但从你们对网友问题的回答来看,我认为你们是在误导所有想对国家林业做出贡献的人们。首先,关于你们对云南环宇森茂有限公司的所有问题的答复,我真的很不认同。其一:你们对“请问云南环宇森茂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合法的吗?”这个问题的答复是‘您好,看看今晚的《焦点访谈》假造林,真圈钱,一切都清楚了’;‘托管造林公司骗人的多,千万不要上当受骗。’(其实你们在回答关于环宇公司的问题上,你们用到最多的词就是托管造林)。这是个很不负责任的回答,虽然你们没有直接说“环宇公司就是托管造林的公司”,可所有寻找答案的人看到后就是这样理解的,这种很含糊的答案其实是一种语言上的误导;其二:据我所知云南环宇森茂公司不是托管造林,而是产权式林产,这是两个决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我觉得在你们对问题做出答复之前应该先了解清楚实情之后在做出回答,如果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下,你们不应该很草率的凭你们自己的主观意愿作出这种不负责任的回答。你们要知道这样的回答不但对公司对个人不利,同时对国家的林业建设、林改制度的实施也是一种阻碍。为了国家生态、为了改善我们赖于生存的环境我觉得你们在这方面应该改进一下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5/15 1:18:48

您好,或许您说得有一定道理,但对于以下声明,如何理解: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声明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05年11月与云南环宇森茂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林地合作合同》,由于约定内容和规定事项与国家关于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要求相悖,加之约定是由云南环宇森茂林业有限公司按年度合作面积一次性支付合作费用的方式进行投资,而不是向社会集资,公司融资与原约定合作意向不符,故云南省沧源县林业局与云南环宇森茂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云南省林业局制发的《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与云南环宇森茂林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迹地更新的说明》(沧林发[2005]94号)、《沧源县林业局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管护监督说明》(沧林发[2005]95号)、《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及采伐费用说明》(沧林发[2005]96号)、《沧源县林业局关于把立项审批的万亩速生用材林作为林权流转基地的决定》(沧林发[2005]97号)、《沧源县林业局关于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税费的说明》(沧林发[2005]98号)等协议文件,我局已发函限期收回,并从登报之日起废止。
        特此声明

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

2006年4月25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5/15 6:26:49

请您仔细看看下面链接中的详细内容,您就啥都清楚了。

search.asp?bid=0&sid=&pid=&keywords=ybj&select=2&Page=3

search.asp?bid=0&sid=&pid=&keywords=ybj&select=2&Page=2

search.asp?bid=0&sid=&pid=&keywords=ybj&select=2&Page=1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5/15 6:52:46

请登陆http://www.yn.xinhuanet.com/focus/2006-05/06/content_6909261.htm看看云南环宇森茂公司等《托管造林暴露“7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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