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作出几年后会有很高投资回报率的许诺。曹清尧说,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造林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林业、金融、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他指出,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如: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关于林权证,曹清尧解释说,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曹清尧说,林权证并不代表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林木生长周期、地理、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已有专门的政策解答。曹清尧还建议,广大公众在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亲自察看林木和林地边界等,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蒙蔽。
不是担保公司的担保,而财产保险公司给予林木的灾害保险,这个险种并不能保证你的收益不受损失!
根据我掌握的情况,他们是在吹死牛皮,如果真的投进去了,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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