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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TLS     提问时间: 2006/5/27 23: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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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位专家:你们好!
    我是广东和平县人,现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专家,敬请指点,感谢了!
     1.采伐林木有何规定,不分木材的大小---“一扫光”是否合法?
     2.八零年后政府确认的个人自留山(有个人山证)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将个人
       自留山移交第三方任意采伐木材?
     3.若对山林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而地市级林业部门不支持(可能有猫腻),
       下一步应向哪个部门投诉?(能真正管事的部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5/28 8:41:08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摘自《森林法》第31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 摘自《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
五、采伐林木的应当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据退耕还林规划种植的林木的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摘自《云南省森林条例》第26条
六、严禁对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对其抚育间伐和更新采伐也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七、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商品林进行管理;
八、 对竹材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九、对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只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十、对烧材、农民自用材所节约的采伐限额,经认定和批准,可转为下年度的商品材采伐限额;
十一、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营造的人工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应按照经营方案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方式和数量,采伐指标实行单报单批;
十二、对在提高林分质量过程中清理出的次小薪材、经济林木、病虫害木、火烧木、风倒木、雪压木和枯立木等灾害林木的采伐,实行单报单批;
十三、对农民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林地采伐指标管理。
——摘自中共云南省委云发[2004]9号文件
十四、从1999年起,全国的林木采伐年度统一规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采伐限额、森林总采伐量计划指标和木材生产限额计划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禁止跨年度使用。
——摘自国家林业局林资通字[1998]83号文件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5/28 8:45:26

您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乡镇政府无权如此作为。

第三个问题:您可以申请仲裁(林业),不用管它是何结果,只要您不服仲裁结果,即可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当然您要有证据)。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5/28 9:57:03

如果是皆伐可以不分木材的大小---“一扫光”。

八零年后政府确认的个人自留山(有个人山证)乡镇政府是无权将个人 自留山移交第三方任意采伐木材的。

若对山林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而地市级林业部门不支持(可能有猫腻),下一步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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