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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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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一棵树
提问时间:
2008/9/28 8:53:06
邮箱:
lnlyjhx@126.com
问题:
专家你好!
我前天请教的国社合作造林企业征占用国社补偿一事,你们的处理办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们认为集体方面属于提前终止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若林地林木不能加在一起分,那么集体也应在单方违约责任方面给林场以补偿。
回复专家:
周贵龙
,回复时间:
2008/9/29 15:32:45
这属“不可抗拒力”而出现的情况。要想额外的补偿,可能性不大。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08/9/30 9:42:23
这不是违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