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 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
省级以下设区市和市(县、区)的一般生态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