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林改意见》中提出对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采取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请问1、对于“四荒”地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愿意承包而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落实林业经营方式的情形,承包方有权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证吗?(我们省有个说法,对这种情形林地使用权归组集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承包者。)2、林改后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如果只进行林权变更登记,请问进行变更登记后的林权证由发包方还是受包方持有?还是可采取一式两份的方式由双方分别持有一份?3、我们市大多数村组都已划定责任山,但当时并未签订承包合同,也未发责任山证,也就是说相当于是口头上划分了群众的责任山而且一直经营下来,对这种情形我们可按照责任山的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吗?谢谢!另外,能否仔细说说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的关系,能分离吗?(个人觉得没有林地使用权怎么保证在林地上的经营活动?有林地使用权又为什么不发给林地使用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