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 物 新 品 种 权 请 求 书
此框内容由国家林业局
请按照本表背面“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填写
5 品种暂定名称 1申 请 日
6 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和拉丁文 2申 请 号
3分案提交日
4 分案申请号
7 ①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申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请
②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地址: 邮政编码:
人
③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地址: 邮政编码:
8 培育人
9 品种的主要培育地 省(区、市) 地区(市) 县
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10 名称
代
代理人姓名 证书号
理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机
地址
构
9701-1
11
品种暂定名称
12 13
在先申请国别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品 □ 没有销售
要
求 种 □ 已被销售
优 中国 首次销售日期:
先 新 年 月 日
权 销售地点:
声 颖
明 其它国家或地区
性 首次销售日期: 年 月 日
销 售 地 点:
14 有无可供现场
□ 有, 株, 年生 □ 无
考察的植株
15 16
申 (1)请求书 2 份 每份 页 □ 申请代理委托书
附
请 (2)说明书 2 份 每份 页 加 □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文
文 说明书摘要 2 份 每份 页 件 □
清
件 技术问卷 2 份 每份 页 单 □
清 (3)照片 2 份 每份 页
17 保
单 照片的简要说明2 份 每份 页 密 □ 本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
请 重大利益,请求保密处理
求
18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19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9701-2
注 意 事 项
一、 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特别注明的除外),表中文字可以打字,也可以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字迹应当整齐清晰、黑色。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二、 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三、 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四、 本表第5、11栏暂定名称应简单明了,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五、 本表第7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个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别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并填写在申请人①位置。代表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申请人的排序无法律效力。
六、 本表第8 栏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培育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培育人的排序无法律效力。
七、 本表第10栏应填写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八、 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取填写本表第15、16栏,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九、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在本表第18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和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本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单位公章。二份请求书中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不得复印。
十、 申请人、培育人填写不下时,应使用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十一、 本表提交时不得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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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框内容由国家林业局
请按照本表背面“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填写
5 品种暂定名称 1申 请 日
6 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和拉丁文 2申 请 号
3分案提交日
4 分案申请号
7 ①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申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请
②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地址: 邮政编码:
人
③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地址: 邮政编码:
8 培育人
9 品种的主要培育地 省(区、市) 地区(市) 县
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10 名称
代
代理人姓名 证书号
理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机
地址
构
9701-1
11
品种暂定名称
12 13
在先申请国别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品 □ 没有销售
要
求 种 □ 已被销售
优 中国 首次销售日期:
先 新 年 月 日
权 销售地点:
声 颖
明 其它国家或地区
性 首次销售日期: 年 月 日
销 售 地 点:
14 有无可供现场
□ 有, 株, 年生 □ 无
考察的植株
15 16
申 (1)请求书 2 份 每份 页 □ 申请代理委托书
附
请 (2)说明书 2 份 每份 页 加 □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文
文 说明书摘要 2 份 每份 页 件 □
清
件 技术问卷 2 份 每份 页 单 □
清 (3)照片 2 份 每份 页
17 保
单 照片的简要说明2 份 每份 页 密 □ 本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
请 重大利益,请求保密处理
求
18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19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9701-2
注 意 事 项
一、 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特别注明的除外),表中文字可以打字,也可以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字迹应当整齐清晰、黑色。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二、 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三、 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四、 本表第5、11栏暂定名称应简单明了,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五、 本表第7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个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别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并填写在申请人①位置。代表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申请人的排序无法律效力。
六、 本表第8 栏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培育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培育人的排序无法律效力。
七、 本表第10栏应填写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八、 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取填写本表第15、16栏,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九、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在本表第18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和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本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单位公章。二份请求书中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不得复印。
十、 申请人、培育人填写不下时,应使用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十一、 本表提交时不得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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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和拉丁文 2申 请 号
3分案提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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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①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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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请
②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地址: 邮政编码:
人
③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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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培育人
9 品种的主要培育地 省(区、市) 地区(市) 县
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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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1
11
品种暂定名称
12 13
在先申请国别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品 □ 没有销售
要
求 种 □ 已被销售
优 中国 首次销售日期:
先 新 年 月 日
权 销售地点:
声 颖
明 其它国家或地区
性 首次销售日期: 年 月 日
销 售 地 点:
14 有无可供现场
□ 有, 株, 年生 □ 无
考察的植株
15 16
申 (1)请求书 2 份 每份 页 □ 申请代理委托书
附
请 (2)说明书 2 份 每份 页 加 □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文
文 说明书摘要 2 份 每份 页 件 □
清
件 技术问卷 2 份 每份 页 单 □
清 (3)照片 2 份 每份 页
17 保
单 照片的简要说明2 份 每份 页 密 □ 本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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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19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9701-2
注 意 事 项
一、 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特别注明的除外),表中文字可以打字,也可以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字迹应当整齐清晰、黑色。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二、 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三、 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四、 本表第5、11栏暂定名称应简单明了,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五、 本表第7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个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别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并填写在申请人①位置。代表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申请人的排序无法律效力。
六、 本表第8 栏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培育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培育人的排序无法律效力。
七、 本表第10栏应填写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八、 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取填写本表第15、16栏,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九、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在本表第18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和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本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单位公章。二份请求书中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不得复印。
十、 申请人、培育人填写不下时,应使用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十一、 本表提交时不得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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