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14 17:32:39
您说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它涉及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问题,但实际中确有此种现象出现。
究竟咋办林权证?请您到当地林业部门作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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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14 21:5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 -6 -6 |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第三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六条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 第九条 国家鼓励草原畜牧业科学研究,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镇种草,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第十条 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 退耕还牧。 第十一条 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第十二条 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 化。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 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当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驶。 收购牲畜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 第十六条 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发生草原火灾,应当迅速组织 群众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在保护、管理和建设草原、发展草原畜牧业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十八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垦草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 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关罚款的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自治区、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和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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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14 21:53:30
农业部关于禁止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的紧急通知------2004-07-01 |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草原保护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在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草原保护的重要性和草原破坏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为了局部和眼前的利益,不惜以牺牲草原生态环境为代价,大面积开垦和占用草原;二是一些地方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征占用草原;三是一些地方采取欺骗手段非法获准使用草原;四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政府的禁令和计划,在草原上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制止和纠正,不仅会加剧草原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阻碍草原生态综合治理的进程,而且会直接影响国家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有效保护草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草原的重要意义 草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是维系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资源,也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我国人均占有草原面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且主要分布在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党中央、国务院对草原保护工作一直高度重视。《草原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因此,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草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当前生态环境恶化严峻形势的认识,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要求,正确处理好草原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草原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草原保护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以牺牲草原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增长的行为,努力实现草原经济目标和生态目标的有机统一,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坚决禁止开垦草原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彻底清理新《草原法》颁布前出台的各种法规和文件,从制度上、源头上堵塞开垦草原的行为。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行政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新《草原法》颁布实施前经批准,开垦后撂荒的草原,要及时依法发放草原权属证书,确定农牧民的草原使用权。新《草原法》颁布实施后,对那些未经依法批准开垦草原的行为,一律以非法开垦草原进行处理。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要按照规划,严格审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三、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草原的行为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大对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严肃查处强行占用、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少批多占等非法使用草原的重大案件。同时,要高度重视对下列非法使用草原行为的查处:借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名义,在草原上进行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和工程建设的;借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在草原上种植农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假借临时占用的名义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临时占用两年期满后不及时退还和恢复草原植被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草原或骗取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柳:构要依据新《草原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继续加大对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要求,认真执行《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严禁采集发菜,制止滥挖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等草原野生植物。要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涌入牧民承包的草原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人员,做好说服、劝阻工作。要依据甘草和麻黄草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强对采集证和采挖活动的管理,明确草原承包者和使用者的保护和建设责任,严禁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 五、依法划定并严格保护基本草原 新《草原法》规定,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要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等应当列为基本草原。各地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要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不准以发展粮棉生产的名义非法开垦草原,不准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名义非法占用草原,不准违背自然规律在基本草原上植树造林或挖塘养鱼,不准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对确因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把审核关,重点从项目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杜绝越级、越权审核以及以化整为零、非法改变草原性质和变更草原权属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进行审核的行为。 六、切实加强对各类非法破坏草原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强化草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集中力量全面清查非法破坏草原的行为。要重点清查非法在草原上建立开发区、设立经营性旅游景点和大规模开垦草原的行为。彻底清查非法破坏草原的情况,了解掌握近10年间依法批准占用和开垦草原的地点、时间、面积、批准单位以及目前使用情况等。对清查出的非法占用和开垦的草原,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及时收回,尽快恢复草原植被。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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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14 22:01:23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执法自查报告
4、林草矛盾突出
我区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林草矛盾。一种情况是九十年代林权证和草原使用证的发放时有重复,造成历史遗留问题;另一种情况是近年来的造林建设,占用了许多好草原,而且造林地随造林随发林权证,与草原承包时发放的草原使用证有重复,造成了新的林草矛盾。
建议农业部加强对草原造林的管理,全国制定统一的在草原上造林的管理办法,严禁以生态建设为名实则破坏草原生态的造林行为,确保广大农牧民使用草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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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2/15 8:25:00
中共锡盟委 锡盟行署关于加快林业生态建设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快我盟林业生态建设步伐,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盟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林业在我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1、我盟是京津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我盟地处祖国北部边疆,首都北京正北方,东西横跨700多公里,地域辽阔、海拔居高。占总土地面积近三分之一的浑善达克沙地横贯全盟,是京北的主要风沙源区,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京津地区的生态安全。 2、我盟林业生态建设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以来,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持续增长,全盟林地面积达到99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074%提高到267%,林业发展势头良好。随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和全盟围封转移战略的实施,我盟林业生态建设成效显著,已累计完成封飞造综合治沙860万亩,治理区林草植被盖度增加了30%-50%,生态恶化状况得到初步缓解。 3、林业生态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从全盟生态现状看,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的脆弱性、生态建设的长期性、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林业生态建设的迫切性,决定了我盟林业生态建设任重道远。因此,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 二、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 4、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盟经济转型,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林业生态建设,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坚持全盟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大力保护和培育林草资源,发展林业产业,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林业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5、奋斗目标。在“十五”计划森林覆盖率达到33%、林草盖度达到55%的基础上,到2007年森林覆盖率达到4%、林草盖度达到60%。到201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5%,林草盖度达到65%,其中中部沙区森林覆盖率达到97%,林草盖度达到65%;南部丘陵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61%,林草盖度达到70%;东南山地森林覆盖率达到70%,林草盖度达到90%。 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8%,其中中部沙区森林覆盖率14%;南部丘陵区森林覆盖率23%;东南山地森林覆盖率11%。农区和沙区宜林荒山荒地和宜林荒沙逐步绿化,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建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三、科学布局,全力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 6、合理调整林业生态建设布局。围绕全盟经济转型、加快发展,合理布局林业重点工程,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沙区,以浑善达克沙地南缘和北缘生态经济带建设为重点,采取以灌为主、灌草结合,以封为主、封飞造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合理开发利用灌木资源,发展沙产业。 低山丘陵农牧交错区,以退耕还林还草为重点,林草结合,发展农牧结合型后续产业;基本农田全部配套林网;适宜地区发展饲料林、薪炭林和工业原料林。 东南山地天然次生林分布区,以天然林和湿地资源保护为重点,严格采伐管理,发展水源涵养林,开发林副、特产品。 荒漠化草原区,以高产饲草料基地林网配套建设为重点,对灌丛化草场采取封育措施,提高林草植被的稳定性。 基点建设,将林业重点工程与城市绿化、通道绿化、退耕还林、围封禁牧、小流域治理相结合,进行配套建设,在公路主要干线和铁路两侧、特别是盟市旗县所在地出入口,高标准、上档次、成规模建设绿色防护体系。 7、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大全民义务植树力度,不断完善和创新义务植树的形式,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自觉性和尽责率。提倡各级领导办绿化点。绿化费收缴与管理按《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8、进一步强化部门造林绿化职责。部门造林绿化实行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地单位,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明确责任区并制定规划,保质保量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城镇绿化要把美化环境与增强生态功能结合起来,逐步增加绿地面积,新建工程项目的厂区、矿区、园区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15%,机关、学校、营区、住宅小区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湖泊水库周围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 四、合理利用资源,加快林业产业发展 9、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在保证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发挥资源优势,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根据市场需求,着重开发灌木深加工、森林草原沙地生态旅游、林副特产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药材培植和花卉等产业。发挥优良乡土树种优势,加快发展灌木饲料林和工业原料林,研发灌木利用的新途径,促进灌木资源的增值增效。积极选育、引进、推广抗逆性强、经济价值高的新树种,发展生态经济兼用林。加大退耕还林种草力度,发展后续产业,拉动地区经济发展。搞好沙柳平茬复壮及科学利用和优良乡土树种采种、采条基地建设,开展沙区生物经济圈建设,拓宽沙产业开发渠道。到2005年,林业产业总值达到23亿元,到2010年,林业产业总值达到43亿元。 10、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经纪人队伍,加强社会化服务功能,优化开放环境,开拓市场,搞活流通。坚持走出去、引进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资金、良种、技术和管理经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我盟投资造林绿化和兴办各类林业产业。开发特色产品,扶持龙头企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实行“企业加基地带农户”的经营形式,搞好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运作。 五、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实行分类经营 11、明晰产权,及时核发林权证。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权属明确的,要及时核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由旗县政府明晰和调处后,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林权手续;对已随草场承包到户、现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林木,要对林地面积重新核定换发林权证,林木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归牧民个人所有,享受国家有关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负有对林木的保护管理义务,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监管。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已发林权证的地块,严禁重复发放其它权属证明。要把林权登记、发证作为日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 12、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各种社会主体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林地流转后不得改变用途。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严格按自治区《决定》执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须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3、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按国家森林区划界定标准,林业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分类经营。公益林业按公益事业进行管理,公益林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进行保护和建设,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公益林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同级政府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其抚育和更新采伐限额实行年度控制,天然灌木林复壮更新采伐以旗县为单位建立限额制度,严禁超限采伐。按照市场需求发展的商品林,实行市场化管理,产业化运作,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商品林采伐按自治区《决定》征收育林基金。 六、深化国有林业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4、加强国有林场、苗圃的经营管理。我盟国有林场(含治沙站)都属于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公益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所需管理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林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国有苗圃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办法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旗县市政府要妥善安置国有林场、苗圃的富余职工,充分发挥国有林场、苗圃职工专业队伍作用,多方面创造条件,帮助其组建生态建设施工队,承揽生态建设工程或从事林业产业开发。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经旗县市政府批准,国有林场可将人工林资源评估作价后,面向社会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收入,可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 15、改革国有林业经营方式。坚持以林为本、生态优先、分类指导、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国家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在明确经营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可以承包给林场职工个人经营,创建家庭生态林场或护林站,合理开发利用林木和林下资源,发展自营经济,加快绿化步伐;国有林场的宜林“三荒”短期内无力绿化的,可承包给职工种植多年生牧草、药材,搞产业开发,或提供给附近的部队、单位、个人和其他团体进行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归造林者所有。对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差、不具备办场条件的国有林场,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资源不破坏、职工妥善安置的基础上,改建成护林站。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营林场、苗圃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七、加强政策扶持,保障林业生态建设投资 16、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林业生态建设、管理和重大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优先安排。对林业生态建设的重点工程,地方政府要保证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财政支农资金,要适当增加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加强重点林区和林业工程项目区的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从生态建设投资中安排。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各项林业生态建设费用,要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17、加强对林业建设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支持。认真落实国家对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具体贷款期限可根据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周期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政府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积极推行林业职工、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户联保贷款方式,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建立造林育林金融担保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允许林业生产经营者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18、大力支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允许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经营,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来我盟投资发展林业。各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取得宜林“三荒”使用权后,当地旗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发林权证,所造林木达到林业重点工程验收标准的,享受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的相关政策待遇;在重点生态区位营造的生态公益林,符合国家标准的,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核发林权证;对造林合格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个体造林大户,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林业部门要做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资源监管等工作。 19、减轻林业税费负担。国有林场、苗圃和职工个人兴办实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国有林场、苗圃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征所得税。苏木乡镇林业工作站开展林业有偿服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其它林业税费减免办法按自治区《决定》执行。 八、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林业发展 20、进一步强化林业生态建设的科技支撑力度。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完善人才使用和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和支持盟内外林业科技人员开展有偿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允许科技人员按一定比例提取收益。加强林业科技领域的对外合作及人才引进与交流,对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林业生态建设急需引进的科技人员要及时解决编制和相应待遇。结合全民素质工程,加强对林业职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 21、围绕科技创新,建设精品工程。林业重点工程要全部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明确责任人,实行技术责任制。依托重点工程,在造林技术、建设模式、项目配套、双赢目标等方面搞好技术创新,建一批精品示范工程,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典型引路,促进全盟林业生态建设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九、坚持依法治林,保护林草植被和生态建设成果 2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 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力。要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完善举报制度,把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 森林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对因工业建设和交通、矿业开发等必需占用林地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强化森林防火,落实社会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防火责任和义务,切实抓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由当地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要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预测预报、检疫、防治网络体系建设,推行无公害防治,加强检疫执法,杜绝外来森林有害生物入侵、蔓延和传播。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持生物多样性。 十、加强领导,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23、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林业生态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坚持并完善林业生态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生态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林业生态建设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评议。同时,各级领导要根据实际,抓好典型,树立样板,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林业工作。各级党委要把林业生态建设责任目标列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之中,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24、加强林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和推广服务体系,抓好资源监督、动态监测等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好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公益性林业事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苏木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配备精干人员,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保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作用。 林业生态建设事关我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全盟经济转型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盟各族人民,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为建成京北绿色生态屏障,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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