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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春利     提问时间: 2006/2/17 11:23:44
问题:
 
甲方承包村里道路两旁的林地承包权,并签定了承包合同,且经过公证,乙方于2004年3月将树木植于甲方的承包范围内,甲方要求其除去位于其承包区域内的树木,但其拒绝,经过村委会及乡政府的调解无果,林业局调解未果,且无证明.法院要求必须先经林业局的调解.2005年11月提起诉讼,后撤诉.
我的问题是通过什么途径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是林业局调解,还是到法院提起诉讼?林业局的处理是不是必须的?是不是先经过林业局法院才受理.急盼答复.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2/17 11:29:45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17 19:18:10

林业局的处理是必须的,否则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