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包括:原木、原条、锯材、原竹、竹材、人造板、木(竹)炭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其他木材”的范围为:木柄木棍,杉木梢,椽条,木(竹)制成品、半成品,商品性柴,木片,人造板为基材的各种装饰板、模板。
五种可作为区内运输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 1、运输从商场、企业购买的地板、人造板、家具成品及装修用的其它木材,提供供货单位开具的30天内的票据; 2、运输农村居民采伐(或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提供当地村委会、林业工作站或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3、运输胸径5厘米以上苗圃培育的苗木(不包括采挖后移植在苗圃地上的树木)的,提供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开具的苗木证明; 4、运输除上述木材以外的其它木材(包括凭证采伐的林木、毛竹,采挖的树木)的,提供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由街道(镇、乡)林业站、国有林场或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区内运输证明(或木材运输码单); 5、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作为合法来源证明的其它证明。在区内运输木材持有上述合法来源证明之一且货证相符的,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应予放行。
木地板不属于木材,它属于木材制品,可以不办理运输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