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无检疫对象苗圃的要求
1、有建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以森检、种苗、营林等部门为主的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并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县级森防检疫站有专人负责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当地种苗、营林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指导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实施本方案。
(3)种苗繁育单位应配备兼职检疫员负责本单位的疫情调查、病虫除治,并协助当地专职检疫员工作。
(4)种苗繁育单位的管理人员能掌握病、虫发生规律,结合生产开展调查,发现疫情及时除治。
2、种苗繁育单位有一定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1)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较为完善的病虫害防治检疫规章制度。
(2)能认真执行种苗生产和病虫害检疫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3)经营管理得当,环境整洁。
3、有切实可行的检疫、防治措施。
(1)能认真进行病虫害调查,如实记载调查结果。
(2)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应立即予以扑灭,并报告当地森检站。对其它病虫害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治。凡是带疫的苗木不得出圃。
4、有完整的病虫害调查与防治技术档案。
(1)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2)有种苗生产分布情况、种苗繁殖来源登记册、病虫发生与除治记录及建设无检疫对象苗圃年终工作总结。
(3)有国内森检对象和本地主要森林病虫害生活史标本或挂图,及主要病虫为害图片、病虫标本等资料。
5、有必备的检疫仪器设备和防治器械。
(1)所在地森检站必须配备显微镜、解剖镜、恒温箱等。
(2)种苗繁育单位必须具备常规的防治器械及采集病虫标本的条件(镊予、剪刀、手持放大镜、昆虫针、指形管、病虫标本盒、采集标签、检疫调查记录表格、无水酒精、药棉、0.1%升汞、量筒、培养皿等)。
6、达标标准:
(1)苗圃无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发生,其它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有效防治率达95%以上。
(2)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省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