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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PY     提问时间: 2006/3/26 2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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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专家:桉树砍伐时林业部门所收的费用一般如何?(每吨或每方)如两金一费.谢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3/27 13:26:49

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27 16:08:51

各地制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

湖 南 省 育 林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一)林业部门的木竹经营单位经销的木竹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或以此制定的“计费基价”。下同)的20%计征“育林基金”。其他木竹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或木竹市场的木竹;集体经济组织、林农与销区联营或委托国有木竹经营单位代销的木竹,按其销售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
  (二)农村村民采伐其房前屋后、自留地个人种植木竹,属自用的,不征“育林基金”。属于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其委托组织证明销售的,均需由买方按规定缴纳25%的“育林基金”。林农采伐自留山、责任山的木竹,属自用的,按由县(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木材保护价格的12%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缴纳育林基金。属于出售的,按销售价的25%由买方价外缴纳“育林基金”。
  (三)木竹加工单位或个人出售木制成品、半成品;集体经济组织、林农出售商品薪柴、树蔸以及桎木条等木质原材料由买方按销售价从价外缴纳12%的育林基金;其竹制品,由买方缴纳12%的育林基金。
  (四)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各种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食用笋(含冬、春笋)均按销售价的10%由买方缴纳育林基金。
  (五)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买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的青山,所采伐的木竹按其销售价的25%由买方价外缴纳“育林基金”;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租赁荒山荒地造林或所买青山采伐后更新造林的木竹,林权属国家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的,按我省国有林现行规定执行。
  (六)从外省购进的木竹及其林产品、林副产品,产地没有征收或未足额征收“育林基金”,要按我省规定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