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之二: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回避非法集资的实质。曾经轰动一时的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在当时朱总理的铁腕治理下,主角沈太福被判了死刑,当时的国家科委一个副主任李效时,判了20年,科技日报一个鼓吹的记者也判了7年。长城公司是以推广机电新技术为名集资,我也曾很困惑这些托管造林不是明明在集资吗?怎么国家不管了?林业再重要,要大力发展,那国家鼓励大力发展的行业多了,要融资有银行、有股市,都这么搞岂不乱套?请教了有关人士,知道了 “目前难以认定”这个说法,因为托管造林公司并没有直接与集资者在合同上承诺利息和返还的资金数额。这是他们的“高明”之处吧?现在公司都与集资者签订三个合同,一个是转让林权,叫什么造林绿化合同;一个是管护合同,承诺管护后有多少木材,木材值多少钱只在宣传时大肆鼓吹合同里并不体现;第三个是收购合同,也只是承诺按当时的市场价收购。这样就把一个集资行为分解了。 但是我想,只是一个未直接承诺利息就难以认定吗?目前难以认定,不排除将会得到正确的认定。金融监管部门如果真作为的话,也没有什么难的。 如果认定了是非法集资会是什么后果呢?我引用一句话“这位负责人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分辨能力,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他说,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会代偿。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无理取闹尤其是组织和煽动群众闹事者,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依法严肃处理。”这是针对其他非法集资讲的,但政府的态度就是这样。另一段解释非法集资的话也提供大家参考:“凡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违法行为。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其中的第二和第七条与正在进行的托管造林是多么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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