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之三:在林权证上钻空子、做文章。通过托管造林,使社会知道了林权证、认可了林权证,我觉得这是托管造林对林业最大的正面作用。林权证的确有土地证、房产证一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林权证不能像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大致说明这份资产的价值。林地本身差异很大,难利用的荒山荒地与优质林地在证上没有区别,对林木现状的记载也只有株数,而株数根本不说明问题,筷子粗细(真有托管公司在卖这样的林子)与直径50公分的大树价值有天壤之别。所以林权证没有任何收益保证,当然也不是采伐证这点很多人已经说过了。一些公司在或合法或非法取得林权证后,大做文章迷惑投资者,以为有了林权证就万无一失。甚至一些投资风险提示,也好心地强调主要是林权证问题,实际也会有误导作用。一些公司的林权证是真的,但欺诈依然存在,风险依然很大。 在获取林权证的过程中,这些公司也钻了一些政策漏洞。当然要有林业部门不规范行为的配合。如分散发放林权证问题,YL公司买的林子都办到了分散的林权证,如在潞西县的8万亩,当地应他们要求一次给办了6467份林权证。目前没有规定一份林权证只能办理多大面积,所以还无法认定非法和无效。当然问题还是有的,如四至不清,四至只标到小班,这样会有几十个、甚至上百的林权证同样的四至。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倒卖。投资者要注意的是你得到的林权证是YL的,没有变更所有者,并不说明你已经有了林权,没有什么用。还有的问题是一些林权证上也有虚假内容,如树种,只是不值钱的杂木,却注明的是松木。YL在云南的6000多林权证在这一点上有一半以上是虚假的。树种虚假是公司的要求,林业部门这样配合也是严重违规。JZ公司是直接为客户办理林权证,一手交钱一手要证,以为又成功地钻了空子。但地方林业部门将原林权者的林权变更给JZ的客户依据JZ的合同,明显不对,据了解已完全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