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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小梁     提问时间: 2006/4/17 11:23:27
邮箱:bbqljk@21cn.com
问题:
 
再请问有没有租赁合同的范本?可以提供一份作参考吗?怎样在合同约定新林权证发给林地承租方呢?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17 13:36:43

林林地租赁林木资源经营合同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按照《桃山林业局发展非公有林促进可持续发展规划方案》的规定,为加快生态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桃山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与非公有林经营者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经营林地位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桃山林业局     林场   林班  小班      经营区(坐标           )、面积     公顷林地有偿租赁给乙方进行林木资源及林下经济植物经营。
二、租赁经营费用
第二条  乙方发展非公有林     公顷,林地有偿使用费一年一缴,年公顷按45.00元由甲方计收,合计年缴林地补偿费     元。缴费时限为每年的12月15日以前,逾期不缴或缴纳不齐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按10%加收滞纳金。
第三条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非公有林建档管理、经营技术指导和林木产品销售的管理费年公顷15.00元。第一次生长抚育时,缴清此前年度的管理费,进行森林主伐时,结清全部应缴费用。
三、租赁经营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经营期限为  年,执行时间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经营期满后优先续签合同,如乙方继续租用该林地经营,期满六个月之前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四、甲乙双方义务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
第六条 甲方设计造林的地块,乙方承包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造林设计要求完成造林任务,造林成活率低于85%时,必须进行补植。成林验收时,造林保存率必须达到80%以上。由于乙方人为原因未造林或未按规定时间达到造林标准的取消经营资格,流转的林木甲方可按照原转让价格收回,乙方投入造林成本及补偿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擅自砍伐经营区内的林木,不准改变林地用途,违者甲方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护经营区内的标牌、界桩和小班线,不得私自改动,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制止并书面向资源部门报告,造成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如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在非公有林经营过程中,自行管护的同时必须认真执行甲方为其编制的规划设计,按设计适时进行透光抚育、生长抚育和森林采伐。
第十条   在乙方经营区内发生偷砍盗伐、毁林开荒等违法活动,乙方应主动报告公安机关,公安司法部门应积极主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乙方要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病虫害的能力,甲方支持乙方搞好病虫害的防治,发生病虫害时,有关部门、非公有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乙方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支持乙方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林政防火检查。乙方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扑救,并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甲方应尽快组织扑救,并努力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对因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森林经营技术指导和资源及病虫害监测。
第十五条 甲方负责非公有林档案的建档管理,对乙方提出合理的森林经营措施及时地申报、审批。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经法律公证后生效,经营期满失效。解释权属桃山林业局资源管理科。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向伊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公证处一份,林场(所)一份备查。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如有一方无故解除或违约,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桃山林业局发展非公有林促进可持续发展规划方案》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桃山林业局(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