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一点”看来还真知道一点,但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九州发的林权证上确实林地所有权人是**林场(私有林场),林地使用权人是九州公司。这正是这些林权证的违规之处:林地所有权只有国家和集体(村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是不能流转的,使用权才可以。**林场是从**村承包转让的林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仍是村集体,连九州办的林权证的登记申请表上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都是村委会签的意见盖的章。这是错误之一。之二,九州公司与**林场签有合作协议,但是在卖地之前并没有买下来,没有付钱,也没有林权证,卖了之后,就更没有九州的的事了。九州什么时候拥有林地使用权的呢?填写失实!之三,林地使用权一般与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致,否则有什么保证?人家要用地了,你的树怎么办? 托管造林的问题的确不是公司单方面的问题,没有各方面违规行为的配合也难得逞。对不起,我们基层部门的素质和水平就是如此。劝投资者不要对林权证抱过大的期望,即使全部合法合规,林权证也不保证收益,而收益是我们关注的核心,是投资的主要目的。我在前些天的“托管造林为什么能一时得逞的原因之三中分析过了。 看来这种违规的林权证需要宣布无效,要求收回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