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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提问时间: 2006/4/19 2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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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位专家:能帮我找到 国务院国发明 (1998)8 号文件、国家林业局林资字 (1998)38 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吗,我急用谢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19 23:34:06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1998年8月5日 国发明电[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 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和其它工程建设等,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将从根本上失去森林资源再生的可能,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要把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坚定不移,长期坚持,切实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决不允许一些单位和个人打着“合法”旗号进行毁林开垦。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要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逐级汇总,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年底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垦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要以县为单位,制定还林计划,落实造林资金,限定还林时间,保证还林质量。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退耕还林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退耕还林计划于今年年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五、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更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地要选择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为了遏制毁林开垦以及其它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集体或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国家林业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把保护林地作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严明奖惩,责任到位。对制止毁林开垦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态度坚决,精心组织,解剖典型,分析原因,认真研究退耕还林工作的政策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少数地方政府违犯规定造成毁林开垦的,要带头退耕还林。
各地要加大《森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依法治林,使各级干部和群众都知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要加强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执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知执行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国务院。国家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19 23:40:56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资字〔1998〕38号
发布日期:1998年08月24日 实施日期: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
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
〔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
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保护和抢救森林资源。为全面贯彻和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现将贯
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通知》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来抓。
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要结合当前特大洪涝灾害,深刻理解
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保护好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要切实将工作重点尽快转到《通知》
精神上来,把培育和抢救保护森林资源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率先垂范,成为落实《通知》精神
的先行者。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效益的短期行为。真正做
到依法治林,从严管理,全面护林。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
一到《通知》上来。
  二、立即停止—切毁林开垦行为,全面抓好清理、清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立即无条件地停止一切在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各级林业
主管部门必须态度坚决,不得迟疑,该终止的合同要坚决终止,该停止的项目要坚决停止,凡涉
及到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重大开发项目引发严重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要及时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保证按《通知》精神落实,并将清查和解
决情况报国家林业局。
  根据《通知》精神,国家林业局决定,停止审批综合开发使用林地的规划;废止有关森林复
合经营及熟化造林地的文件。
  各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清理已发的文件,并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文
件的清理工作,凡是有悖于《森林法》和《通知》精神的文件,均应督请有关发文部门和政府
尽快清理纠正;对督请无效的,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汇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责令其纠正。凡于1998年底尚未纠正的,应将文件复印件,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文
件产生的负效应和造成损失的情况一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清查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是落实《通知》的重点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专门力量,制定具体清查方案。要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抽调业务骨干,参加清查工作。清查工作要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和具体清查工作责任制,
切实做到,四清,,即查清发生的时间、查清面积、查清造成的损失、查清责任人,落实到地块,
并按附表登记造册、统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抽调一批中层干部深入到各地作为清查工
作督察员。对重大毁林案件和非法侵占林地案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对查处不力的要直接查处,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
  为保证清查质量,国家林业局将对三分之一以上的省进行抽样核查,对重点林区的个别
地区将采取不同年度的卫片比较判读。核查情况和各省上报的清查结果将上报国务院,并通
报全国。各省也要积极组织力量,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对清查不力的地方要及时上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促请整改,对仍然推诿拖办的,以及清有不认真,瞒报、漏报的,要请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依《通知》精神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清查的统计汇总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国家林业局报
告清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重大间题一事一报。国家林业局将用《简报》形式及时向全国
通报,并上报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1998年底以前将清查处理结果以文字和表格
(见附表)形式如实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三、加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抓住典型,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通知》同宣传贯彻《森林法》紧密结合起来,同组织
实施“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
户晓。要积极发挥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逐级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认真受理
各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举报,要拨出专款,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将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毁
林开垦和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变为全社会自觉的行动。
  国家林业局将会同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部署专项打击活动,结合实施“跨
世纪保卫绿色行动”,选择一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各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在各级政
府的统一组织下,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于1998年年底前,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打击活动。
对《通知》下发后,仍继续进行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一定从严从重处理。
  各省、地、县都要选择一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公开曝光。对林业主管部门和
其它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定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行政处分代替。
  四、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凡1994年国办发〔1994〕64号文件下发以后开垦的林地,必须全部还林。64号文件
下发以前开垦的林地,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必须全部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必须提高水
土保持标准,达到水土保持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原则,积极协助政府制定退
耕还林计划和检查验收办法。还林工作要做到“四落实”,即落实责任人,落实资金,落实时间,
落实地块。要切实加强还林的检查验收,做到科学设计、良种壮苗、适地适树、成活率和保
存率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资金不落实,还林不力的要报请省政府处理;对在还林过程
中弄虚作假,走过场的要严肃处理。同时,对还林中好的典型要宣传表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1998年底要做出还林计划,经省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并做好还林的准备工作。
1999年、2000年要做好当尔还林的检查验收,2001年进行全面验收。凡还林未完成计划的,
要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限期完成,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返工重造。还林任务不得占用
正常的年度造林计划,还林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1999年和
2000年末向国家林业局上报还林情况。国家林业局在2000年和2001年的造林实绩核查中,
将集中力量重点核查退耕还林情况。
  各地、各单位在退耕还林的同时,要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
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确保林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依法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必须依法予以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改变。凡在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又重复发放的其它土地权
属证书一律无效,林业主管部门要报请政府责令原发证机关收缴,并宣布作废。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开展林权清理登记和变更登记
工作。对尚未核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在2000年底前完成核发林权证工作。凡是
发生林权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或重新核发。对不规范的林权证要逐步进行统一规范。要
将林权证作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凡是没有林权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林木采
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要填写林权证号。一切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首先
要查验林权证,凡是权属不清的不予审批,更不得征占用。
  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对被非法侵占的林地必须收回经营
权,对因历史原因而不能立即收回的,也要明确林地利用的责任,明确收回期限。因管理不善而
造成国有林地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六、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认真执行冻结征占用林地—年的规定。
  国务院《通知》下发后一年内,冻结各项建设征占用林地。冻结内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
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严把关,一律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决不允许先占后批;未经国
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准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没有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更不得办理林木采伐
许可证,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已经发生的征占用林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清类型,分别处理。属于违背中发
〔1997〕11号文件精神的建设项目征占林地,一律责令停止;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
占林地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收缴补偿费用;属于无工程项目批准书的一律停止,依法处
理;展于少批多占,化整为零,越权批准的,按非法占地处理,不准再补办许可手续;国有林业经
营单位不按规定报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立即纠正,至1998年底尚未纠正的应依法追
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今后,发生的征占用林地违规行为和限期内未予纠正的,一律依《森林法》惩处。
  征占用林地,必须全额收取四项费用,各地不得自行减免,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占用、挪用。
  加强林种结构调整的管理。生态公益林(含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必须实行严格的用途管
制,不得改变用途。其它林种结构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报批,具体办法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七、完善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快林地保护管理立法。
  林地与耕地同等重要。必须采取最有效的办法,最严厉的措施,把林地管住管好。各级林
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提请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政府领导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
林地消长、征占用林地审核率及补偿到位率、非法侵占破坏林地案件查处率等具体指标纳
入到责任状中,定期考核,严格奖惩,责任到位。修订工作要在年底以前完成。各级林业主管部
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林业工作,定期邀请人大、政协等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把保护森林资源纳
入到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林业的地位和社会影响。
  各地要加快林地保护管理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规,特别是
尚未制定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制定,已经制定的也要根据《森林
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行修订,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使用林地总量控制办法,并在10月底前将意见
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将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的使用林地总量控制办法。要切实加强
各级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执法体系和队伍的建设,稳定执法机构,充实执法
力量,加强队伍培训,强化内部管理,改善执法条件,确保执法人员和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执
行收支两条线。
  各级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把监督落实国务院《通知》作为首要的
工作,发现问题,一要向政府提出建议,二要责令有关单位纠正;三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在这次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工作中,当好政府的参谋,
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国务院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20 6:28:24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和其它工程建设等,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将从根本上失去森林资源再生的可能,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要把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坚定不移,长期坚持,切实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决不允许一些单位和个人打着“合法”旗号进行毁林开垦。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要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逐级汇总,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底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展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要以县为单位,制定还林计划,落实造林资金,限定还林时间,保证还林质量。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退耕还林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退耕还林计划于今年年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五、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更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地要选择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为了遏制毁林开垦以及其它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集体或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国家林业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把保护林地作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严明奖惩,责任到位。对制止毁林开垦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态度坚决,精心组织,解剖典型,分析原因,认真研究退耕还林工作的政策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少数地方政府违犯规定造成毁林开垦的,要带头退耕还林。
  各地要加大《森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依法治林,使各级干部和群众都知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要加强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知执行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国务院。国家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