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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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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guli
提问时间:
2006/4/21 18: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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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好意思!
上次我提的生态公益林的问题,是我表达错了!
我的意思是:他直接毁掉了3亩的生态公益林!
回复专家:
夏芬
,回复时间:
2006/4/21 19:18:16
您好,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06/4/23 8:49:17
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的?关于破坏生态公益林的问题,各地都有地方性法规,如《深圳市公益林条例》
第二十六条滥伐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生态公益林的,责令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林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